立合約書人 客戶 (以下簡稱甲方),諭聖資訊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協議簽訂本合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維護服務﹐雙方同意本合約條款如后:
第一條:維護內容
(一)本合約中乙方所維護之標的物係甲方設置於公司地點所在之事物性電腦設備,包含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網路週邊設備。
(二)甲方公司地點:
(三)維護標的物:內容詳如[附件一]電腦設備明細表。
第二條:維護期間
本合約維護期間自民國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民國 xx
年 xx 月 xx
日止。
第三條:維護服務時間
標的物維護服務時間為
(一)乙方提供每月 xx 次 xx
小時之定期檢測及保養。由乙方派遣人員壹名每月xxxxxxxxxx 到甲方公司所在地執行維護保養作業。
(二)乙方提供線上免費諮詢,但以正常上班時間為服務時間。
(三)正常工作時間規範
1、正常工作時間認定為週一至週五之上午09:00至12:00止,下午13:30至18:00止。
2、正常工作時間不包含國定假日與週休二日在內。
3、因甲方要求致使乙方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甲方得支付乙方加班費用,加班費用之計算以勞基法規定為準。但因乙方作業自行延誤則不在此限。
第四條:維護費與付款方式
( 一)標的物維護費每月xxxx 元整(含營業稅)﹐維護費按月計收,總費用為xxxxxx
元整。
(二)本合約包含車馬費、技術諮詢服務費,不包括標的物更換零件費用,保固期間外之標的物更換零件、消耗用品及標的物以外之電器設備費用。
(三)甲方應於每月十日交付當月維護費,若有延遲付費並經乙方書面催收仍未支付時,以方可隨時終止本合約支全部或部份。
第五條:維護服務方式與範圍
(一)乙方提供必要檢查、清潔、調整、更新病毒碼等預防保養服務,以維持標的物之正常運作功能。
(二)標的物之故障損壞狀況經由乙方人員判定無法於約定時間排除需另行處理者,甲方需同意由乙方將標的物攜?甲方所在地進行後續維修工作,乙方對甲方將免收檢測費及代送原廠服務費,原廠檢測費、維修工資或零件耗材費仍須依照乙方之收費標準收取,收費標準詳如[附件二]。
(三) 合約存續期間內,乙方對甲方非屬議定維護時間或未列入合約範圍之標的物(未列入附件一)之叫修服務免收運費及代送原廠服務費,但檢測費、維修工資、原廠檢修費或零件耗材費仍須依照乙方之收費標準收取。
1.叫修服務包含一般叫修及緊急叫修,係指甲方向乙方要求於非例行保養時間內到場處理故障狀況。
2.一般叫修定義為乙方收到甲方之故障通知,由乙方依據作業考量自行安排到場檢修服務時間,甲方不得指定服務時間,但最遲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3.緊急叫修之定義為乙方收悉甲方故障通知後應於四個工作小時內,與甲方聯繫進行檢修,或到場服務,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個小時。緊急叫修不減免運費及代送原廠服務費。
4.乙方之維修收費標準詳如[附件二]
(四)甲方應提供必要之配合設置與措施﹐以便乙方人員維護標的物。
(五)乙方對標的物僅提供維護保養服務,標的物內之軟體皆為甲方自有,若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法律責任均由甲方自行負擔。
(六)甲方應於乙方人員維護標的物前自行將貯存於標的物內部之資料檔案予以備份,一旦進行維修即視同放棄資料檔案,若有資料遺失乙方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七)標的物因使用不當﹐安裝環境不良、甲方自行改變標的物結構、或與非標的物間之連結裝置而生之瑕疵﹐不在本合約維護服務範圍內。
(八)乙方維護服務項目以正常操作項目為依歸,不包含非法軟體之安裝、複製、教育訓練及水、火、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所致損壞。
第六條:損害賠償
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之個別標的物實際價格為限。
第七條:合約終止
(一)甲方得於合約到期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部分。
(二)甲方將標的物遷出乙方服務區域以外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該標的物之維護關係。
(三)甲方之維護標的物若有變動,甲方須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經雙方同意修定[附件一]電腦設備明細表,若甲方未善盡告知責任,乙方得以終止該標的物之維護關係
(四)甲方若未通知終止合約,本合約期滿及自動延長有效期,每次延展壹年。
第八條:合約條改
本合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九條:適用法律
本合約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並適用之。
第十條:管轄法院
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合約收執
本合約計正本貳份﹐經雙方用印後﹐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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